“比学赶帮超”专题学习活动之十四---学习内容有理论、有实践、有案例,精彩纷呈,全体干部认真听讲,在学干结合中接受锻炼、增强本领,实现纪律法律双精通,执纪执法双过硬,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经典诵读”
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军锋诵读《之江新语》---《既重务实,又善务虚》
诵读体会摘要:务虚是务实的前提,不论干什么工作,都要提前谋划,形成一套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的方案,作为指导实际工作的理论支撑,磨刀不误砍柴工。
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薛毅诵读《之江新语》---《善于同群众说话》
诵读体会摘要:读了这段话后,我深切感受到作为党员干部,我们是人民的公仆,要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善于同群众说话,善于与群众打交道,这有利于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可否认,在我们党员干部当中还存在不会同群众说话,在群众面前处于失语状态或者缺乏底气和正气,这也正是对群众缺乏感情,严重疏离群众的一种表现。他们有的一听到需要和群众沟通交流,心就发虚、头就发蒙。善于同群众交流是一门学问,更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党员干部必须摒弃害怕和群众说话的心态,把善于与群众说话当作一种基本职能、一种责任担当。
“业务赛讲”
第六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屈晓义以《滥用职权罪》为题,从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证据、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滥用职权罪客体的证据及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展开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辅导。他的辅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听了能懂、学了能用,对今后的案件办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知识点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为大家讲案例”
第九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刘鹏云围绕设法案例中的受贿类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逐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法律条规。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