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学赶帮超”专题学习活动之十一
发布时间:2018-04-22 11:17:05 来源: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会主任杨澎参加专题学习会并做重要讲话。

他指出,此次“比学赶帮超”专题学习会既是新形势下纪委监委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全体机关干部素质再提高、能力再提升的有力契机。他要求,专题学习活动要注重从小处着手、小事做起,重点做好六大主题板块的学习与落实,抓小抓细抓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全体机关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懂什么问什么,充分利用专题学习活动40天时间,狠抓学习机会,常回顾、多思考、勤总结,进一步优化学习效果。

同时,他要求把解决问题、完善制度贯穿专题活动之中,明确提出机关要严格落实三项工作制度:一是严格落实室(部)工作周汇报制度,在每周一全干会上,室(部)负责人要对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周工作要点进行专题汇报,分管领导进行点评;二是实行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制度,每周二前各常委、委员要分别听取分管室(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三是坚持实行室(部)务会制度,由各室(部)负责人每周召集一次室(部)同志会,对本室(部)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再分解再细化再落实,将压力传导到每一名同志。三个层次会议的召开,均要及时形成会议记录,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督办抽查。各分管领导和室(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落实好三项工作制度,推动机关干部业务素质再提高、作风形象再转变、工作效能再提升。

经典诵读

办公室郭伯涛诵读《之江新语》---《成才必须先做人》

诵读体会经典摘要:学习这篇文章后,我认为,要“成才”,得先谈“做人”,这也是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基本问题。一个人心理健康、品德健全,才能“成才”,没有德,在生活中,就会缺乏工作责任和社会意识。

作为一名纪检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意识、和心理品质、培养积极与他人合作的精神、较强的应变能力、吃苦耐劳的精神,这样,在工作中、生活中,我们才能高标准的完成各项人生目标。

第四纪检监察室王杰诵读《之江新语》---《心无百姓莫为官》

诵读体会经典摘要:习总书记这篇短论告诉我们,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心系百姓,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结合我们纪委监委日常工作,其实我们每办结一个信访件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过程,按时高效办结信访件,就是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的诉求。把群众反映的每一件事办好,这也是我们职责,我们必须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业务赛讲

市委巡察办综合科科长段娟林从市委巡察组巡察工作流程,分7个阶段进行细化,分别为:巡察准备、巡察了解、报告巡察情况、反馈巡察意见、巡察移交的其他材料、督促整改、立卷归档及其他等方面为大家详细辅导了题为《市委巡察组巡察工作流程》的知识点。她说:在开展巡察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中心,严格按照巡察工作流程干好巡察工作,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市委巡察办业务科科长王英喆在题为《解读《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的业务辅导中,以巡视、巡察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十八大以来的中央巡视工作进行了回顾,重点从牢牢把握巡视工作的四项基本要求、深化政治巡视、实现巡视巡察“一盘棋”、高质量完成全覆盖任务、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等六方面对《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进行了解读。

我为大家讲案例

第五纪检监察室路盈勃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逐条讲解党纪条规。

知识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