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学赶帮超”专题学习活动之九
发布时间:2018-04-24 11:31:28 来源:

经典诵读

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市纠风办主任雷耀锋诵读《之江新语》----《更多地关爱基层》

诵读体会经典摘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是我们工作的“四梁八柱”,我们要更多的关注基层、支持基层工作,做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关注。即在思想上认同,在感情上亲近,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当作一家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身近更要心近。二是要关心。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运行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指导时要更多地考虑基层实际困难,切忌高高在上、态度横硬的衙门作风。三是要关爱。严管就是厚爱。要强化基层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考核考评制度,加强日常教育管理;要刀刃向内,从严要求,从严监督。同时,要积极运用“三项机制”,对工作勤奋、成绩突出的一线基层干部,市纪委监委要大力推荐提拔使用,树立良好用人导向,激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信访室主任牛涛诵读《之江新语》----《理想责任价值也要重在实践》

诵读体会经典摘要:一是坚定信仰,遵守纪律规定。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在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落实各项纪律规定,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二是注重实践,不断完善自我。俗话说“实践出真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注重实践和锻炼,特别是在目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期,要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的落实上级要求,为推动纪法的深度融合贡献信访力量。三是立足本职,推动工作落实。在信访工作中,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积极发挥信访室职能作用,从小事做起,从百姓关注的事做起,做好来访接待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办好每一个信访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业务赛讲

第八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沙金峰就《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类型、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等方面为大家讲解。他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王亚博就《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信息统计系统》中的什么是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信息统计系统,根据实际案例讲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十二种类型、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处及今后工作中应改进的方面等。

我为大家讲案例

第四纪检监察室王杰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逐条解读党纪条规。

知识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