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韩城市委关于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的重大任务和重要职责,是实现“四个韩城”宏伟目标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持之以恒抓作风、坚定不移反腐败,不断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率先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任务
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是:
(一)夯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形成共识、全力推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五位一体”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二)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育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
(三)抓好作风建设。加强纠风治乱,经常性了解、研判社情民意,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坚决查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移民搬迁、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四)强化制约监督。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建立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谈话提醒制度,推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纪委常委班子成员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建立新提拔领导干部申报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制度,从权力运行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入手,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五)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派驻纪检机构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六)发挥表率作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牢记使命、敢于负责,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三个方面作表率。坚持从我做起,以上率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确保“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积极推动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题分析、分解任务、推动落实。
3.加强教育监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职尽责。
4.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广大党员干部当好标杆、做好示范。
(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身份,自觉把反腐倡廉作为分内事,找准定位、细化举措,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谋划部署要知责、推动落实要尽责、出了问题要问责。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分管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加强日常监督。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加强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1.整合领导力量。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合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2.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重点案件备案和排查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案情通报制度,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责任制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督促检查牵头任务完成情况。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市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形成党委领导、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的反腐败建设大格局。
(二)健全工作研判机制
1.实行常委包抓联系点制度。市委常委每年联系包抓一个镇办或部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听民忧、化民怨、解民困,到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后进单位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加强调研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2.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市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研判,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级党委(党组)要畅通信息渠道,从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廉情信息员”、“特邀监察员”和“党风政风巡察员”,定期听取廉情汇报,了解真实情况,始终掌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权。
(三)健全责任传导机制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党委(党组)要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上一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情况及存在问题。
2.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制度。完善向下传导机制,每年年初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领导班子、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全覆盖,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做到季度上报、半年分析、年度考核,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确保主体责任不落空。
(四)健全考核追究机制
1.严格责任考核。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通过上级带下级、上级促下级,逐级逐层传导压力,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严肃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终身追究制。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镇办、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五)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
1.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决算公开制度。延伸监督链条,细化“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预决算,推行“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决算执行公开,促进资金使用阳光化、透明化。
2.设立纪检监察举报中心。整合12388举报热线、纪检监察网等举报载体和平台,成立韩城市纪检监察举报中心,全面受理腐败问题、八项规定、党风政风和效能问题的举报。
3.严格执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深化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在市级领导机关和有条件的部门推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行为。
4.落实作风建设专题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情况向市委专题报告,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
(六)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严格执行“三谈三述一报告”制度。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同镇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市委领导对新任正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各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年末向市委、市纪委进行一次全面述德述责述廉;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如实报告一次个人重大事项,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群众反映和上级指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2.严格执行任前考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必须通过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3.积极推行干部任前充分协商酝酿制度。重要干部任用前,要充分了解,掌握能力、品德、作风等全面情况,必要时,广泛征求各常委、分管市长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人尽其才、选人得当,提高选人用人育人公信度。
(七)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
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镇办纪委书记、各部门纪检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出台具体意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各级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不得分管所在单位的业务工作,专司纪检工作。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八)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机制
1.全面推行诺廉评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年初作出公开承诺,年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意调查,对问题突出和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2.推行市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述廉制度。市委常委会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委员评议。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制度。
3.切实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领导班子要着眼大局,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谋划,切实做到“既挂帅又出征”。党委(党组)书记要理直气壮、态度坚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甩手、不松手”,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缩手、不放手”,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促使党委主体责任抓得更紧、落得更实。
各党委(党组)参照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