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单列试点,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建成区域中心”目标,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树立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依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党政干部。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敢于担当。大力支持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敢作敢为、锐意进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二)区别对待过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三)严格条件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严格申请条件,严格实施程序,严明免责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现创新、容错、纠错一体,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干事创业中,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落实市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前期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招商引资、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或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一定过失,但能积极整改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提出容错免责认定申请。
(二)核定。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解释说明,形成报告,提出是否适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意见建议。调查组在调查相关责任追究案件时,发现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容错免责建议。
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结论,重要问题需报市委决定。
(三)反馈。容错认定结论一般应在收到容错免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口头或书面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应给予结论性意见。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受理机关或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后原组织认定意见有错误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七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醒。针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进行提醒。
(二)整改。针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规违纪的问题,在免予处分的同时,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纠错。
(三)追责。针对明显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确需追究责任的问题,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和对极少数顶风违纪、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从严查处。
第八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宣传部门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正面引导,营造容错免责、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十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党政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