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韩城市纪委
韩城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韩城市项目建设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步伐,严肃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韩城市项目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组织,狠抓落实。为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责任追究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澎为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康建森为副组长的专项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纪委分管常委以及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案件审理室、宣传教育室负责人组成,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专项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针对每个重点项目要做到“三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组织镇(办)班子成员、村组(社区)干部、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党政纪法规提醒会,第一时间由镇(办)党政人大主要领导、村(社区)三委负责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负责人作出廉洁承诺,第一时间查处违纪违规人员。每个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10日内书面向市纪委项目建设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办公室(地址:人大办公楼513,联系电话:5215225,联系人:牛涛)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点、开工时间、涉及的镇(办)村组和职能部门等,由专项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提醒会以及签订廉洁承诺书。对未及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实施责任追究。
二、夯实责任,密切协作。坚持分级监管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办)党政主要领导、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并对村组(社区)、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加强领导;坚持主体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持部门联动的原则,公安、检察、宣传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项目建设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办公室以及镇(办)、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引导鼓励知情群众大胆举报、投诉,提供线索和证据,畅通舆论舆情的反映渠道。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纪。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镇(办)村组(社区)为重点,通过全面排查、准确分析、综合研判,切实掌握每个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摸排一批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查处一批违纪违规案件,严厉惩处一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镇(办)村组(社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相关职部门要将专项工作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不论涉及到什么人、什么单位、什么特殊背景,都要按照“五不放过”(即案件没有搞清楚的不放过,源头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的不放过,对涉嫌违法人员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和参与违纪违法活动的相关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要求,一查到底,不手软、不“护短”、不留死角,切实保证落地项目的高效健康推进。
四、营造氛围,常抓不懈。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党政纪法规,营造声势,震慑违纪违法分子,消除群众及投资人的思想顾虑,营造敢于举报、勇于维权、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起长效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要特别注重巩固成果,防止违纪违法现象死灰复燃,如因执纪不严、执法不到位而导致违纪违法现象反弹,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附件:《韩城市项目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共韩城市纪委
韩城市监察局
2016年10月7日
附件:
韩城市项目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高效廉洁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办)村组(社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镇(办)村组(社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在项目建设中收取“地盘费”、“保护费”,实施敲诈勒索或者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三)因征地、拆迁漫天要价或在项目建设工地私搭乱建、乱栽乱种等行为,引发的强行干扰施工、堵门堵路、聚众闹事、恶意阻工的;
(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阻拦施工、扰乱施工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的;
(五)插手项目建设、幕后唆使操纵、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第五条 镇(办)村组(社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的;
(二)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项目建设秩序的。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党政纪规定和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镇(办)村组(社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或主管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程序实施。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减轻损害的;
(二)反映、举报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党政纪法规和本规定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者相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