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3 10:33:56 来源:

韩政法发〔2019〕号

中共韩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韩城市公安局

韩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韩城市委政法委

韩城市公安局

韩城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

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

奖 励 办 法

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据中省有关规定和《陕西省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在3年专项斗争期间,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韩城市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黑恶村官、村霸。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恶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二)菜霸、行霸、市霸。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重点领域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以及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四)非法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以及在黄河湿地流域划地为界破坏环境、非法采砂等行为滋生的矿霸、沙霸等流氓恶势力。

(五)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贷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地痞流氓。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七)巧取豪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黑导游、黑中介。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黑中介,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高薪引诱。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它黑恶势力。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接警举报电话;

2.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913-5195211;

3.韩城市公安局专项举报电话:0913-5296922。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请寄:韩城市新城区金塔中路市委大院319室(政法委收)。

(三)邮箱举报

韩城市扫黑办邮箱:hcsshb@163.com。

(四)直接举报

直接到韩城市委政法委(综治办)(韩城市新城区金塔中路市委大院319办公室)或韩城市公安局举报。

第四条 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举报方式,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将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查证属实。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案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并在奖励具体范围内的,都要按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韩城市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网络账号、网络昵称等)、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三)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它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的代码,市扫黑办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四)线索奖励原则:

1.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2.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3.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主办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按一条举报线索进行奖励;

4.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5.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办理线索的主办部门进行登记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

(二)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的团伙。其特征表现为: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 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的人员的举报;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五)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由领导小组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线索价值予以认定,最终确定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为保护举报人信息,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涉黑犯罪组织、涉恶犯罪集团、涉恶犯罪团伙和各类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移送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布。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韩城市新城区金塔中路市委大院319办公室)申领奖金;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韩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韩城市委政法委

韩城市公安局

韩城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