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声势,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11月27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田某等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田某等8名被告人五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对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韩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成立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人违规发放贷款,组织被告人王某某、潘某负责催收借款,后又由被告人王某某、潘某纠集被告人解某某、薛某某等人为其催收借款。在催收借款过程中,有组织地采取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恐吓他人以及以“收取滞纳金、违约金”的名义,肆意向借款人索要款项等,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某、潘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解某某、薛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韩城市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田某作为首要分子,对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

韩城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扫黑除恶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和部分群众、新闻媒体记者等100余人旁听此案。今后,韩城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机关等各部门的密切联系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彻底清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更有力的措施,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