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发布时间:2020-07-13 09:19:3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严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对待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容错纠错概念、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对象等内容。第二部分包括第八至第十八条,集中规定了容错情形、不予容错情形、判断标准、容错程序、全力保障、结果运用、纠错整改等内容。其余是第三部分,规定了配套制度、责任落实、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

如何科学划定容错的底线?《办法》在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四条原则的基础上,从6个方面明确了容错的情形,并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在追责问责的同时,进行容错纠错。

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是一些干部主观犯错、随意试错甚至违纪违法的“挡箭牌”“保护伞”。为此,《办法》明确了不予容错的4种情形,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事后不及时整改纠错的。

《办法》还就加强对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和组织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真正落地落实。其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纠错整改到位,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错为借口故意包庇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

《办法》明确,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注重了解掌握干部被容错后的表现和状态,正确对待被容错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报道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积极营造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的浓厚社会氛围。(北京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张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