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发布时间:2020-04-09 10:20:41 来源: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的重要内容,把规范化、法治化的理念贯穿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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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流程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链条长、环节多,必须把规范化、法治化要求体现在每一个环节。在接收环节,《规则》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予以接收等。在受理环节,《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强调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在办理环节,《规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以及内部反馈等工作机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甄别,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等等。

突出关键环节审批。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是消除权力运行风险点的有效举措。《规则》共规定了9项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事项,切实把处理检举控告权关进制度笼子。比如,《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等。

构建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多个内设部门,也涉及不同层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调运转。一方面,《规则》严格内部监督制约,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的移送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另一方面,《规则》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强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久拖不办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看住人、管住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一并着力、形成合力。《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要求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严格落实保密和回避制度,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依法、及时提供保护;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