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学赶帮超”专题学习活动之十二
发布时间:2018-04-20 11:10:25 来源:

“大练兵”活动持续进行中,大家紧紧围绕“比学赶帮超”专题学习活动中“比业务、学理论、赶先进、互相帮、勇超越”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深切感受,立足本职,在专题辅导后谈认识、谈体会,提建议,畅所欲言。着力增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信心和底气,为打造政治上坚定忠诚、工作上担当有为、纪律上令行禁止的纪检监察铁军“充电蓄能”。

“经典诵读”

市纪委常委高杰锋诵读《之江新语》---《敬业乐业为美德》

诵读体会经典摘要:敬业是一种美德,一种习惯,更是一种人生态度。在我们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在我看来敬业就是敬重自己的工作,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情,要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其中包含了一种使命感和道德责任感,这也成为了一种最基本的做人之道,也是每个人成就事业的重要条件和应具有的一种美德。只有养成敬业的习惯,在工作中毫不吝啬地投入自己的精力和热情,才能把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在实际应用中得以充分的发挥和施展,才能使我们每个人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敬业习惯一养成,它除了会影响我们的工作态度,还会影响我们对待人生的态度,同时也是人生的一笔财富。

案管室主任李增祥诵读《之江新语》---《关口前移 惩防并举》

诵读体会经典摘要:《关口前移 惩防并举》这篇文章要求强化纪律教育和事前监督,对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纪委监察委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专责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把握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内涵,领会精神实质,在监督执纪监察坚持抓早抓小、用严管体现厚爱,在从严从细从实上下功夫,打一场全面从严治党攻坚战持久战,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

“业务赛讲”

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军锋在题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的业务辅导中,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过程、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个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知识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赵建华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为大家辅导题为《执纪监督过程中如何与被监督对象谈话》。他说:每次谈话之前,实施谈话人员首先要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脉络,做好充分准备。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从党性上说事,按党纪党规规定说理,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

“我为大家讲案例”

第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杨贵亭围绕涉法案例中的职务犯罪类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逐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有关法律法规。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选)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