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01 14:33:22 来源:

渭南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2-28 11:23:02

渭南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促进依纪依法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责任,是指渭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承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任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纪的原则,坚持统一尺度、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2、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3、党纪政纪处分;4、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1、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给所在地(部门)党委(党组)、政府造成一定影响的;2、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不及时调查处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结,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1、对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调查且不说明原因;对交办的信访件推诿扯皮,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拖延不办,使国家或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2、在信访件调查过程中,无意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3、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要求查处,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联名实名举报事项,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未按规定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件,或者上报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4、利用职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冤、假、错案的;5、打击报复举报人,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 对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九条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涉及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渭南市纪委 渭南市监察局

2014年2月13日